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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有什么不好?

发表于2016-11-24

一、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2011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2011年国土资发178号)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总结来说,小产权房就是三无产品:

1.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


2.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3.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谓的房产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房产证。

 

二、小产权房有什么不好?


1.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2.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3.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4.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连资质都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购买小产权房有极大风险,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所以不建议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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