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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区停车位,到底该归谁?

发表于2013-01-07

从小区内地上“乱”停车到地上规划停车位租给业主停车使用,小区地面停车位已然供给业主有偿使用,然而,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除属于城镇公共的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之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地面停车位作为建筑区划内的一部分,其归属权应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租或出售。如全体业主想出租或出售地面停车位,则需要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并将地面停车位出租或出售的权利授权给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则物业才有权出租或出售地面停车位,并将收取的费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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