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请律师告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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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3-21
市民付巨款买房,总想获得一份安全保障,那就是看到大产证才心定。在一般房屋买卖中,购房者会在合同中约定,销售商何时出示大产证。日前,静安法院对一起购房者状告房产销售商延缓出示大产证时间,要求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之诉,作出一审判决,由华昊公司支付购房者梁先生一家,以总本金49.3万余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购房者:无产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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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议的房屋地处康定路上,该房屋原系上海天怡房产商开发建设。2001年5月中旬,因天怡公司无力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华昊公司在法院委托的拍卖中,通过竞拍获得了在建工程该大厦42套房屋,并于同年8月28日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
2002年1月19日,梁先生一家三口与华昊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梁先生一家以49.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该大厦内一套118.99平方米的房屋,交房期限为同年的12月31日。在该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华昊公司承诺在2002年12月31日前,办出房地产大产证,向梁先生出示大产证并正式交房。如未按期办出大产证,华昊公司承诺按梁先生一家已付全部房款赔偿损失(利率按同期按揭贷款利率计算)。”
之后,梁先生一家支付了全部房款。2002年4月22日,华昊公司也将房屋交付梁先生一家使用。但因华昊公司一直没有办出大产证,引起梁先生一家的不满,于今年6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4万余元。
房产商:有钥匙即可
可华昊公司则辩称,梁先生一家的房屋属拍卖所得,因该大厦系在建工程,天怡开发商在解决大厦遗留的问题上,合作不很默契。后经政府主管部门多方协调下,确认办理大产证由天怡公司负责。可见,大产证一直未办出的责任在天怡公司。
再说梁先生一家已于2002年4月22日入住所购房屋,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了交房的条件,这说明非但没有造成梁先生的损失,反而使梁先生一家获得提早入住的利益。
钥匙与大产证缺一不可
法院认为,商品房的交付包括权利的交付及实物的交付,并与购房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俗称交钥匙),通知购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双方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出示大产证和交钥匙必须同时具备,作为华昊公司提前交钥匙的义务,不能免除应出示大产证的义务。遂一审判决支持了梁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购房者往往会遇到销售公司的延期交房。应该说,目前现有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于房产销售商如何交付房屋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即获得大产证的同时交付房屋,再协助购房者办理小产证。
尽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购房者与销售商,会补充一些条款作为约定,如设置违约赔偿金,但这种赔偿金实质就是违约金性质。因为违约的种类有很多,违约条款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前者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后者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约定不同的违约金。
就本案来讲,双方在违约条款中明确,即未按期办出大产证,系具体违约条款,那么梁先生一家提前入住的事实,不能减轻华昊公司的违约责任。因为华昊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该大厦部分房屋产权,对于该大厦属在建工程是明知的,应当预见在与开发商处理遗留问题时的难度。无法按期办证的风险由华昊公司承担,至于华昊公司与开发商天怡公司之间的问题,华昊公司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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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3-21
先看上周六业主代表与开发商商量在本周六的最终协定。
如果协议谈成且开发商承诺履约的话,可暂缓起诉。如不履约,则大家联合起来起诉。
请各位同学在本周六多去小区现场助阵,提出我们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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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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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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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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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3-29
支持,如要起诉算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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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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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4-18
我们应该考虑去告开发商,大产证迟迟不下来,应该给个说法。如再没有消息的话,我们应该联合起来请律师去告开发商(有实例:上海**楼盘未准时拿到大产证,最后他们请律师...最后结果你知道----开发商补偿告终。同学们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与开发商商谈来保护我们的权益。要说清楚补偿的标准?具体是么时间拿到大产证?
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本条例第20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商品房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全证(大产证)。 ----摘自〈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扉页“特别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