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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委会相关法规摘要】

发表于2016-06-03

本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表上,提到了一些国家法规,网上搜了一下,全文链接如下,有兴趣的业主可以自行研究一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141日起施行)

http://qianxun.baidu.com/guizhang/index.html?query=%E4%B8%8A%E6%B5%B7%E5%B8%82%E4%BD%8F%E5%AE%85%E7%89%A9%E4%B8%9A%E7%AE%A1%E7%90%86%E8%A7%84%E5%AE%9A&norm_id=213101280&content=null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951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621/14/1007079_388580201.shtml

 

两篇法规中,对一些重要的问题都有相关规定,我摘抄了一些大家可能比较关心的问题如下,便于比较快的了解相关的规定。(蓝字是原文中着重要看的部分。)

 

总的来说,筹备组是个临时机构,是为了辅助业委会的产生,而且并不全是业主组成,还有其它相关部门,其职责有明确规定,业委会成立后筹备组会立即解散。

业委会的任期(3~5年)和职责有明确规定,总的来说,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是个执行机构,不是立法机构。

业主大会才是立法机构,要求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重大决议都需要表决,其中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决议、审核都有严格的规定。

 

 

一、          【关于筹备组】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二、          【关于业委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

 

(三)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

 

三、          【关于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依据委托人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补选等事项作出约定。

 

四、          【关于维修资金】

(二)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

 

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需使用维修资金的,除管理规约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制订使用方案。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编制,并提交业主委员会。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总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

 

2、完善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完善使用方案。

 

3、决定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表决通过,并在小区内公告

 

4、落实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签订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施工合同。

 

5、组织项目施工。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列支费用。

 

6审核施工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费用列支清单进行审核,应当审价的,经审价后向专户银行发出同意划转维修资金通知,并将维修资金使用的情况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越权签订施工合同,不得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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