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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拒付物业费的几点合法理由

发表于2012-04-24

偶然间看到这篇文章,给大家看看。
    物业费纠纷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主要矛盾之一。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质次价高,拒不交费;而物业公司收费难,入不敷出,不得不靠降低服务质量来维系生存。究其原因既有物业公司管理差的原因,也有很大一部分是业主不守诚信的原因。

从业主的角度,如果物业公司违规收费,或服务与约定标准不符业主自然有权利拒绝相应的缴费要求。相反,若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支付费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业主拒绝缴费应当有合法的理由,不可无故拒绝缴费,这样到头来损害的还是自己的利益。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南京地区为例,本律师总结出如下几种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一、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

现实中确实存在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服务却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情况。例如:根据规定,业主入住以前的物业费应当由开发公司承担,但有的物业公司却向购房人收取该部分费用;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依法选出了新的物业公司,但是老物业公司却拒不退出,仍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二、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的。

物业服务不达标,业主有权行使合同法赋予的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物业服务费的构成有多个项目,如绿化、安保、保洁、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如果只是其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服务不符合约定,业主无权拒付全部物业费。

认定物业公司是否依约提供了服务,一直是审判实务中一大难题。因为物业服务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偶尔出现的服务不到位,并不能否认整个服务。物业服务不可能让每一位业主,任何时候都感到满意。不论是让物业举证证明已经完全履行了义务,还是业主举证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都具有相当的难度。对此,法院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成熟的认定标准。只能根据个案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了。

律师提醒,业主若以本条理由拒交物业费,应当保留充分的证据,否则有被物业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

发表于2012-04-24

三、物业公司违反价格管理规定乱收费,业主有权拒交。

1、南京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规定,实行的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行的办法,对于普通住宅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物业收费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交;

2、未经法定程序,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若无事先约定,物业公司一次不得预收6个月以上的物业费;

4、物业公司代收水电等公共服务费的,不得收取业主手续费;

5、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保证金、出入证工本费、电梯费等费用;

6、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长期占用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本律师认为,对于业主而言,如果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多数业主都对物业不满意,最好也是最有效的办法不是拒绝交费,而是炒物业的鱿鱼。

物业公司应当努力通过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来提高业主交费率。业主及时交费可以促进物业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和谐、优美的社区环境靠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共同努力。只有在业主和物业之间建立起良性的关系,社区才会更和谐,业主生活才会更美好。

发表于2012-04-24

记得要留证据!看到不好的都要拍照片留下来!省得到时候物业不认账

发表于2012-04-24
引用:fenglan33在2012-4-24 13:59:10写道:原帖
三、物业公司违反价格管理规定乱收费,业主有权拒交。
1、南京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规定,实行的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行的办法,对于普通住宅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物业收费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交;
2、未经法定程序,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若无事先约定,物业公司一次不得预收6个月以上的物业费;
4、物业公司代收水电等公共服务费的,不得收取业主手续费;
5、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保证金、出入证工本费、电梯费等费用;
6、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长期占用性....
 最后那句的好,换掉物业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发表于2012-05-24
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的证据
发表于2012-05-24
理论很好,但是取证好难,我要是物业我也不会承认没有提供服务的
发表于2012-05-28
而且现在业主也对这个不热心了
发表于2012-05-31
引用:遥远的山城在2012-4-24 15:19:11写道:原帖
引用:fenglan33在2012-4-24 13:59:10写道:原帖
三、物业公司违反价格管理规定乱收费,业主有权拒交。
1、南京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规定,实行的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行的办法,对于普通住宅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物业收费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交;
2、未经法定程序,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若无事先约定,物业公司一次不得预收6个月以上的物业费;
4、物业公司代收水电等公共服务费的,不得收取业主手续费;
5、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保证金、出入....
 
 特别想炒掉不干活的这帮家伙
发表于2012-05-31
引用:ertuopkj在2012-5-24 16:10:16写道:原帖
理论很好,但是取证好难,我要是物业我也不会承认没有提供服务的
 
 想想有什么办法
发表于2012-05-31
引用:九七之约在2012-5-28 15:56:57写道:原帖
而且现在业主也对这个不热心了
 
 顶起来,总会有人愿意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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