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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必知50事315特刊:陈律师以“案”说理支招买房那些事

来源:房天下 2015-03-13 21:09:00

[摘要] 买房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就下定金,签了认购书,发现“这个房子我不喜欢”;房子是自己想买的,“我本来是不拒绝的”,结果后来又渗水、又裂缝、楼顶还不知道啥时候冒出个信号站;开发商延期交付,何处索赔……

买房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就下定金,签了认购书,发现“这个房子我不喜欢”;房子是自己想买的,“我本来是不拒绝的”,结果后来又渗水、又裂缝、楼顶还不知道啥时候冒出个信号站;开发商延期交付,何处索赔……

买房这件事,一帆风顺那是极好的,万一遇上不可避免的大小纠纷,咋整?买房必知50事315特刊特邀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陈兵律师为您支招。



查验身份 避免开发商规避自身风险

房地产营销多元化渠道时代,房产买卖不是那么简单。有开发商自己销售的;有委托专业的营销代理机构代销的;也有委托几家经纪公司同时销售的……

谁才是后拍板的人?这就需要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查明销售人员正身,查证过程除了口头上的表明外,好能出具证明他们跟开发商之间关系的有效书面材料,以免后期产生纠纷的时候,开发商以销售人员不能代表其意思表示来推卸责任,将风险全部转嫁购房者自身。

把所有的承诺写进合同 抢占话语权

卖方市场下,一般开发商面对购房者时,是不同意修改其已拟定的合同条款,但是购房者如果确实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或是开发商销售人员确实做出承诺的,购房者应该坚持要求将其写入条款里面,如果合同文本不能写入的,可以写一个补充说明。

如在查明身份的时候,可要求销售代理出示销售代理合同,表明销售人员和开发商的关系,规避开发商不认同销售人员的代理身份的风险;在购房下定前,若认购书条款对购房者非常不利,不签认购书反而对购房者有利;房屋按揭贷款未下来之前,在合同里补充“如果贷款批不下来,业主可以解除合同”等条款,规避购房者自身付款的违约责任……

“购房者在做出购房决定之前,应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和优惠条件等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否则不要轻易的签订认购书,付定金,或者付首付款。”陈兵律师提醒到。

巧用验房报告 保障自身权益

新房交付时带着验房机构去验房,主要是把验出的问题交付开发商进行整改,这个是非常关键的。那么如何选择验房机构?又要什么时候去验房呢?验房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怎么选择验房机构?

,这个机构首先是合法成立的,具有比较专业资质的验房队伍,有专业水平的验房人员,这个是首先要考虑的。

第二,要考虑它好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如果说到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话,法院是不认可不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的。

第三,我们认为验房过程中,好是有两位验房专业人员参与的。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作为没有话语权的小业主,往往必须先收房,再验房,验出质量问题,多开发商就承担一个维修责任,还有可能根据合同的约定连补偿都没有。预售合同里有一个条款主要是针对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主要内容是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维修的,开发商应该支付购房者多少补偿,这个条款有关补偿金额,往往被开发商设定为零。

业主维权!帖子论坛OR律师?

没有十全十美的房子,在“爱屋”出现问题的时候,应该业主群体集聚售楼处维权?还是拿起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利益?

判断问题属性,促使利益大化。“业主入住之后遇到房屋小问题,请律师成本高、时间长、不能立刻得到解决,或是买的房子价格下跌等这种律师也没办法解决,可以直接跟开发商反映,要求开发商立即处理。但是如果说问题比较严重的,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陈律师表示。

辨明有效证据 以证据说话

现在录音证据是具有证据效力的,而且是非常有效的一种证据方式,除非是这个证据是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如录音录像在人家家里偷偷装一个摄像头等这种侵犯隐私、违法犯罪,那么这个证据是无效的,一般的录音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权益,都是有效的。

经典“案情”再现 以“案”说理

一、定金可以退?在认购书环节反转!

事由:当事人(M某),新上海人,在上海宝山区有一套房子,为结婚改善,在限购前提下,准备出掉此套房源,换购一套新房,在某拥有一手代理的中介门店做出“可以先定下新房,确保可以迅速卖掉原有那套”的承诺后,跟随该中介看中某知名楼盘,并签了认购书,承诺不在限购之列等的承诺书(手忙脚乱之下签订,M某自己都不知道签了什么),并预付10万元定金,后来因限购,没买成,M某就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开发商以没有去签合同为由,预没收当事人10万元定金。

论点:,开发商明知道M某是被限购的,还要求M某签认购书;第二,开发商的销售代理商的承诺没有做到;第三,谈有关限购违约金合同条款的时,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处理步奏:

1、固定证据。在开发商售楼处与中介代理一起,现场录下中介口头承诺。

2、确认中介一手代理身份。中介是开发商的一手代理,不只是中介,名片上清清楚楚说是某某楼盘的营销代理,可以认为该中介是代表开发商的,所表述的是开发商意见,开发商不承认也是属于法律上的表见代理。

3、梳理合同漏洞。新版本合同里面,关于限购的两个条款是附在后面的,条购房者承诺自己不在限购之列,如果限购,自己承担一切责任,而关于这个违约责任里的条款恰恰是空白的,等于说当时虽然认购书上说,小业主都看了合同条款,不能再以预售合同里合同条款的不认同为要求不签合同,但违约金这一块是空白的,就有谈判的余地。

法院判决:开发商明知道M某被限购,还跟他签认购书,收定金,有错;M某也有过错,明知自己被限购,还去买房,虽然他不太懂,但还是过错;双方均有过错,不适用定金法则,认购书解除,返还10万元定金。

制胜法宝:录音、名片、有漏洞的合同

二、“豆渣”楼盘 业主自掏腰包维修反被告?

事由:业主(A某)在浦东花了两千万购得一栋独栋别墅,但是,入住之后发现漏水等很多质量问题,到物业处报修无果后,自掏腰包在外面聘请了专业的维修队伍,维修完成之后没有立即要求开发商承担这个赔偿的责任,只是跟物业沟通了“用物业费抵开发商赔偿”的事情,历时两年之久,A某收到传票索要物业费。

法院判决:败诉。物业费和开发商是两件事情,必须支付物业费。

“血”的教训:

1、A某没有保存自己报修记录,缺少付款凭证和材料,包括自己付钱维修的。

2、时间又过了两年,超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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