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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后因房屋买卖未成交,被告遂将该购房订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提存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证处。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订金。购房预付款是否适用“购房定金收条支付法则”?
原告覃某与被告吴某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被告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卖给原告,总房价1398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元作为购房订金,同日被告出具收条给原告,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覃某购房订金20000元,收款人吴某。后因房屋买卖未成交,被告遂将该购房订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提存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证处。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订金。购房预付款是否适用“购房定金收条支付法则”?
【裁判结果】
罗城法院审理后,在向原告释明法律关系后,原告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就返还订金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某返还原告覃某购房订金20000元及利息5000元,其中22000元提存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证处,由原告自行拿身份证到该公证处领取,余款3000元一次性支付(当庭付清);原告覃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是购房订金还是购房定金?订金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订金后,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条中写明是购房“订金”,而非购房“定金”,因此房屋买卖未成交后,原告要求被告按定金法则双倍返还订金无法律依据,不能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