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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5月,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房的钱是我个人的婚前存款支付了首付款,2009年6月房屋产权证下来了,产权登记在我个人的名下,2009年3月我与妻子登记结婚,婚后我与妻子共同还贷。请问,如果我们离婚,房子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婚后共同还房贷的手续究竟是如何的?
2008年5月,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房的钱是我个人的婚前存款支付了首付款,2009年6月房屋产权证下来了,产权登记在我个人的名下,2009年3月我与妻子登记结婚,婚后我与妻子共同还贷。请问,如果我们离婚,房子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婚后共同还房贷的手续究竟是如何的?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您的个人财产。但您与妻子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您应给其补偿。